土地增值稅,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者,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37條,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根據情況而定。對於有償移轉的土地,納稅義務人為原土地所有權人;而對於無償移轉的土地,納稅義務人為取得該土地所有權的人。這意味著當土地發生有償移轉時,原土地所有權人需要承擔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而當土地發生無償移轉時,則取得該土地所有權的人需要承擔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舉例來說,假設小明是一塊土地的原所有權人,他將這塊土地以有償方式轉給了小華,這種情況下,小明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需要承擔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再舉例來說,假設小李從小華那裡無償獲得了一塊土地的所有權,這種情況下,小李作為取得該土地所有權的人,需要承擔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以上資料參考自《平均地權條例》。
政府於住屋缺乏之區域,應興建住屋,並扶助人民建築,以利民居。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條出租之公有建築基地,承租人不得轉租、頂替,其有轉租頂替者應終止租約。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等公共福利事業,興建國民住宅及興建市區道路,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之用。
前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應以該土地所有權人居住該地,經辦竣戶籍登記屆滿一年以上,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限。
土地增值稅,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者,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者,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立法理由本條未條正。
政府於住屋缺乏之區域,應興建住屋,並扶助人民建築,以利民居。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條出租之公有建築基地,承租人不得轉租、頂替,其有轉租頂替者應終止租約。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等公共福利事業,興建國民住宅及興建市區道路,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之用。
前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應以該土地所有權人居住該地,經辦竣戶籍登記屆滿一年以上,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限。
土地增值稅,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者,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本條未條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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