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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37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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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納稅義務人。但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者,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37條,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根據情況而定。對於有償移轉的土地,納稅義務人為原土地所有權人;而對於無償移轉的土地,納稅義務人為取得該土地所有權的人。這意味著當土地發生有償移轉時,原土地所有權人需要承擔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而當土地發生無償移轉時,則取得該土地所有權的人需要承擔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舉例來說,假設小明是一塊土地的原所有權人,他將這塊土地以有償方式轉給了小華,這種情況下,小明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需要承擔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再舉例來說,假設小李從小華那裡無償獲得了一塊土地的所有權,這種情況下,小李作為取得該土地所有權的人,需要承擔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以上資料參考自《平均地權條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430815 制定)

政府於住屋缺乏之區域,應興建住屋,並扶助人民建築,以利民居。

(0470624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條出租之公有建築基地,承租人不得轉租、頂替,其有轉租頂替者應終止租約。

(0530127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等公共福利事業,興建國民住宅及興建市區道路,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之用。

(0570126 全文修正)

前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應以該土地所有權人居住該地,經辦竣戶籍登記屆滿一年以上,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限。

(0660118 全文修正)

土地增值稅,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者,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0750617 全文修正)

土地增值稅,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者,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立法理由本條未條正。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0430815 制定)

政府於住屋缺乏之區域,應興建住屋,並扶助人民建築,以利民居。

(0470624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條出租之公有建築基地,承租人不得轉租、頂替,其有轉租頂替者應終止租約。

(0530127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等公共福利事業,興建國民住宅及興建市區道路,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之用。

(0570126 全文修正)

前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應以該土地所有權人居住該地,經辦竣戶籍登記屆滿一年以上,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限。

(0660118 全文修正)

土地增值稅,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者,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0750617 全文修正)

本條未條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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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37 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者,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