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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37-1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二)-信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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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2. 2.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37-1條,對於信託土地的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如果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在的期間內,有償轉移所有權、設定典權,或按照信託法第35條第1項的規定將土地轉為其自有土地,則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對其課徵土地增值稅。 2. 如果土地是信託財產,當受託人按照信託本旨轉移信託土地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時,則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對其課徵土地增值稅。 根據最新資料,平均地權條例第37-1條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0900529 增訂)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090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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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37-1 條規定:「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3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3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