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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83 條(課徵之對象(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規定地價後十年屆滿,或實施工程地區五年屆滿,而無移轉之土地,其增值稅向土地所有權人征收之。
  2. 前項土地設有典權者,其增值稅得向典權人征收之,但於土地回贖時,出典人應無息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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