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84 條(土地增值實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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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實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用之資本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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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84 條規定土地增值實數額應扣除改良資本及已繳工程受益費,現行實務多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辦理。
Q · 賣土地時,我自己花錢改良的成本可以從稅基扣掉嗎?
可以,但要有單據才扣得到
依土地法第 184 條,土地增值實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用之資本(如填土、整地、築擋土牆等支出)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實務上要憑工程合約、發票、付款證明、繳款書才能扣除,沒單據稅捐機關不會憑口頭主張採信。現行稅務操作主要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 36 條辦理。
深度解讀
土地增值稅怎麼算?很多人以為就是「賣價減買價」乘上稅率,這條告訴你:不是。在計算增值「實數額」之前,你要先把兩筆錢扣掉:一是你為了改良這塊土地實際投入的資本(例如填土、整地、築路),二是你已經繳過的工程受益費(政府做公共工程後向受益土地所有權人收取的費用)。這個扣除邏輯背後有一個被多數人忽略的原則:法律只想對「自然增值」課稅,不想對你「自己花錢創造的價值」課稅。如果你曾為這塊地花過錢改良,這些支出可以實打實降低你的稅基。但前提是你要有憑證,沒收據沒發票,稅捐機關不會憑你嘴巴說扣就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6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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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