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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6 年判字第 1451 號

日期 76 年 08 月 24 日

判例要旨

所謂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係指其偽造或變造構成刑事上之犯罪者而言,且此種偽造或變造之行為,應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6 年判字第 1451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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