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年判字第 1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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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年判字第 15 號
判例要旨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或團體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私有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領 (即主張先買權) 除法令上有特別規定外均應提起普通民事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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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或團體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私有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領 (即主張先買權) 除法令上有特別規定外均應提起普通民事訴訟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