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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判字第 15 號

日期 43 年 10 月 11 日

判例要旨

耕地之租賃,純屬私權關係。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如因租佃發生爭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應先由當地之鄉鎮 (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如不成立者,再由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為之調處。不服調處者,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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