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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判字第 15 號
判例要旨
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經查明其借入款項確非營業所必需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固為審核四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帳準則第八十四條第十項所規定。但適用此項規定,當以經查明營業人借入款項,確非其營業所必需為其前提。原告四十九年度借入款項列支利息,貸出款項則不收利息,依照原處分官署所認定之情事,或屬原始憑證欠缺,或屬支付款項與業務無關,要均與借款是否確非營業所必需無涉。原處分官署遽援上開查帳準則之規定,而對該項利息支出不予認定,不能謂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