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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裁字第 156 號

日期 61 年 08 月 09 日

判例要旨

送達證書僅為送達之證據方法,與事實上送達之行為,係屬兩事。故送達未作送達證書或其證書不合程式,不得即謂無送達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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