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61 年裁字第 156 號日期 61 年 08 月 09 日判例要旨送達證書僅為送達之證據方法,與事實上送達之行為,係屬兩事。故送達未作送達證書或其證書不合程式,不得即謂無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