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年判字第 15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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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年判字第 157 號
判例要旨
訴願之提起,係人民對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請求救濟之方法。如無損害其權利之處分存在,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原告係以被告官署向陸軍供應司令部函詢徵收原告土地地價補償情形,表示不服而提起訴願。該項函詢,並非對原告之請求有所准駁,無損於原告任何權益,在法律上亦未發生任何效果,被告官署將該項原函副本,送達原告亦僅屬告知原告此項事實,自不能視同行政處分,而對之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