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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年判字第 1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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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6 年判字第 16 號

日期 36 年 05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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