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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判字第 16 號

日期 46 年 05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訴願自官署之處分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之。經過訴願期間未提起訴願者,原處分即屬確定,不得且對於同一事件再依訴願之程序有所爭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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