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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判字第 160 號

日期 55 年 07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按報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以高稅率之貨物申報為低稅率之貨物者,即屬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所規定違法漏稅之行為。原告以高稅率之貨物多聚磷酸鈉鈣鹽報為低稅率之貨物磷酸鈣,以偷漏關稅,自應予以處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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