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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年判字第 16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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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判字第 161 號

日期 56 年 06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謂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依本院先例之見解,係指將管制或應稅之貨物,未經檢查而運入或運出口岸而言(參照本院四十七年判字第六六號四十九年判字第七三號判例)。若屬免稅且非管制物品,則與稅收或物資之管制無關,若因進口或出口時漏未報關,即一律論以私運進口或出口,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論處,與走私行為同科,殊有違海關緝私條例之立法本旨。本件原告攜帶免稅且非管制物品出口,固仍應報關先經檢查,惟在未經檢查完畢前,當僅可不予放行,要難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將該項貨物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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