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21條,扣押的貨物或運輸工具可以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提供相當的保證金或其他擔保,向海關申請撤銷扣押。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的貨物或運輸工具被海關扣押,他可以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或擔保來撤銷扣押。 例如,如果某人的貨物被海關扣押,他可以提供一筆相當於扣押貨物價值的保證金,並向海關申請撤銷扣押。或者,他也可以提供其他的擔保方式,如不動產抵押等,來作為撤銷扣押的申請。海關將根據提供的保證金或擔保,以及相關情況來評估是否允許撤銷扣押。 以上回答的資訊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和問題描述,提供了海關緝私條例第21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金。 起卸裝運,或藏匿私運貨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私運貨物得沒收之。 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認為屬實者免罰。
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得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撤銷扣押。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金。 起卸裝運,或藏匿私運貨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私運貨物得沒收之。 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認為屬實者免罰。
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得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撤銷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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