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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21提供擔保撤銷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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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得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撤銷扣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21條,扣押的貨物或運輸工具可以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提供相當的保證金或其他擔保,向海關申請撤銷扣押。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的貨物或運輸工具被海關扣押,他可以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或擔保來撤銷扣押。 例如,如果某人的貨物被海關扣押,他可以提供一筆相當於扣押貨物價值的保證金,並向海關申請撤銷扣押。或者,他也可以提供其他的擔保方式,如不動產抵押等,來作為撤銷扣押的申請。海關將根據提供的保證金或擔保,以及相關情況來評估是否允許撤銷扣押。 以上回答的資訊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和問題描述,提供了海關緝私條例第21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230601 制定)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金。   起卸裝運,或藏匿私運貨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私運貨物得沒收之。   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認為屬實者免罰。

(0620814 全文修正)

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得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撤銷扣押。

  • 扣押名詞
  • 持有名詞
  • 擔保名詞
  • 撤銷名詞
(0230601 制定)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金。   起卸裝運,或藏匿私運貨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私運貨物得沒收之。   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認為屬實者免罰。

(0620814 全文修正)

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得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撤銷扣押。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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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緝私條例第 21 條規定:「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得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撤銷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緝私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關緝私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