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海關緝私條例 第 20 條(有腐敗或重大損壞之虞及易生危險之扣押物之處置)

  1. 1.扣押物有不能依前條規定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者,海關得於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或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2. 2.依前項規定處理之扣押物,得由海關酌予留樣或拍照存證。
  3. 3.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20條,海關對於扣押物品有以下處置方式: 1. 當扣押物品因無法按照前條規定處理、有腐敗或毀損的危險時,海關可在案件確認前進行公告變賣,並保管該物品的價金,或直接送交相關機關處理,同時通知物品的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範例:海關扣押了一批易腐敗的食品,為了防止食物腐敗損壞,海關可以在案件確認前公告變賣食品,並保管所得價金。 2. 根據前項規定處理的扣押物品,海關可以視情況保留樣品或拍照留存作為證據。 範例:海關扣押了一批涉嫌違禁品的物品,為了證明該物品的性質和狀態,海關可以保留其中一部分物品作為樣品或進行拍照存證。 3. 對於易生危險的扣押物品,海關可以選擇毀棄之。 範例:海關扣押了一批危險品,由於該物品帶有爆炸性或其他危險性,為了防止意外發生,海關可以選擇將其毀棄。 以上解釋來自【行政院】的「海關緝私條例」,法規依據為最新公布之法律典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