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20 條(有腐敗或重大損壞之虞及易生危險之扣押物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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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20條,海關對於扣押物品有以下處置方式: 1. 當扣押物品因無法按照前條規定處理、有腐敗或毀損的危險時,海關可在案件確認前進行公告變賣,並保管該物品的價金,或直接送交相關機關處理,同時通知物品的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範例:海關扣押了一批易腐敗的食品,為了防止食物腐敗損壞,海關可以在案件確認前公告變賣食品,並保管所得價金。 2. 根據前項規定處理的扣押物品,海關可以視情況保留樣品或拍照留存作為證據。 範例:海關扣押了一批涉嫌違禁品的物品,為了證明該物品的性質和狀態,海關可以保留其中一部分物品作為樣品或進行拍照存證。 3. 對於易生危險的扣押物品,海關可以選擇毀棄之。 範例:海關扣押了一批危險品,由於該物品帶有爆炸性或其他危險性,為了防止意外發生,海關可以選擇將其毀棄。 以上解釋來自【行政院】的「海關緝私條例」,法規依據為最新公布之法律典籍。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230601 制定)
凡貨物行李,或保稅之貨物行李,在船舶、車輛、貨棧中,或在海關管理下而經海關加封下鎖,有擅行塗改、移動、拆毀該項封鎖,或擅入船舶車輛貨棧,意圖搬運或擅行搬運該項貨物行李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
(0620814 全文修正)
扣押貨物,海關認有腐敗或重大損壞之虞者,得於案件確定前拍賣,保管其價金,並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前項之拍賣,應於事前公告之。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0721213 修正)
扣押物有不能依前條規定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者,海關得於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或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依前項規定處理之扣押物,得由海關酌予留樣或拍照存證。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將現行第一、二項合併修正,其修正要點如左: (一)「扣押貨物」修正為「扣押物」,俾擴大範圍及於運輸工具。 (二)扣押物性質不一,其處理機關亦異,如煙酒之類須移送公賣局,武器及危險物品之類,須移送其主管機關處理,有易腐敗、毀損者,祇能先予公告變賣保管其價金。爰修正如上。 二、為保全證據,爰增訂第二項,由海關酌予留樣或拍照存證之規定,俾利偵審。 三、第三項未修正。
- 扣押物名詞
- 持有名詞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19 條條文
凡貨物行李,或保稅之貨物行李,在船舶、車輛、貨棧中,或在海關管理下而經海關加封下鎖,有擅行塗改、移動、拆毀該項封鎖,或擅入船舶車輛貨棧,意圖搬運或擅行搬運該項貨物行李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
扣押貨物,海關認有腐敗或重大損壞之虞者,得於案件確定前拍賣,保管其價金,並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前項之拍賣,應於事前公告之。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一、第一項係將現行第一、二項合併修正,其修正要點如左: (一)「扣押貨物」修正為「扣押物」,俾擴大範圍及於運輸工具。 (二)扣押物性質不一,其處理機關亦異,如煙酒之類須移送公賣局,武器及危險物品之類,須移送其主管機關處理,有易腐敗、毀損者,祇能先予公告變賣保管其價金。爰修正如上。 二、為保全證據,爰增訂第二項,由海關酌予留樣或拍照存證之規定,俾利偵審。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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