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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20 條(有腐敗或重大損壞之虞及易生危險之扣押物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扣押物有不能依前條規定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者,海關得於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或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2. 依前項規定處理之扣押物,得由海關酌予留樣或拍照存證。
  3.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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