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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19扣押物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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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者,得由海關查封後,交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具結保管,或交當地公務機關保管。其交公務機關保管者,應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9條,當扣押的貨物或運輸工具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時,海關可以對其進行查封,然後將其交給貨物的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進行保管,或者交給當地的公務機關進行保管。如果交給公務機關保管,則必須通知貨物的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扣押物品的安全保管,並保護相關當事人的權益。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230601 制定)

航空機車輛,自外國裝運貨物,到達邊站,未經報關,或報關未經核准,而下卸貨物者,處航空機車輛管理人一千元以下罰金。

(0620814 全文修正)

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者,得由海關查封後,交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具結保管,或交當地公務機關保管。其交公務機關保管者,應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 扣押名詞
  • 解送名詞
  • 查封名詞
  • 持有名詞
  • 具結名詞
(0230601 制定)

航空機車輛,自外國裝運貨物,到達邊站,未經報關,或報關未經核准,而下卸貨物者,處航空機車輛管理人一千元以下罰金。

(0620814 全文修正)

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者,得由海關查封後,交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具結保管,或交當地公務機關保管。其交公務機關保管者,應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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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緝私條例第 19 條規定:「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者,得由海關查封後,交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具結保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緝私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關緝私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