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19 條(扣押物之保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者,得由海關查封後,交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具結保管,或交當地公務機關保管。其交公務機關保管者,應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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