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19 條(扣押物之保管)
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者,得由海關查封後,交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具結保管,或交當地公務機關保管。其交公務機關保管者,應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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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9條,當扣押的貨物或運輸工具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時,海關可以對其進行查封,然後將其交給貨物的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進行保管,或者交給當地的公務機關進行保管。如果交給公務機關保管,則必須通知貨物的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扣押物品的安全保管,並保護相關當事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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