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於舊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固訂有一定期限之限制,但該一限制已為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新都市計畫法所刪除。修正當時系爭被徵收土地既尚未屆滿十五年之規定期限,若於公告徵收時,已在新法實施之後,自不生期滿撤銷之效果,同時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81 年判字第 168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1 年 08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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