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判字第 1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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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判字第 17 號
判例要旨
國家在公法上對於人民為權力服從關係於一定限度內固可用其強力而在私法上則與人民處於對等地位苟或對於人民歷久為事實上管領之不動產而與之發生所有權之爭執者即屬私法關係應由該管法院受理審判要不可遽以行政處分或命令強行處理 (為標賣地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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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公法上對於人民為權力服從關係於一定限度內固可用其強力而在私法上則與人民處於對等地位苟或對於人民歷久為事實上管領之不動產而與之發生所有權之爭執者即屬私法關係應由該管法院受理審判要不可遽以行政處分或命令強行處理 (為標賣地產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