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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裁字第 17 號

日期 46 年 04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行政訴訟之被告,以官署為限。一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官署,二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時為最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官署,此在行政訴訟法第九條有明文規定。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不得主張有兩個被告官署,實為當然之解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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