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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判字第 173 號

日期 56 年 07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於法定訴願期間內向原處分官署聲明不服,或誤向非管轄訴願之官署表示不服原處分之意思者,固應認為已有訴願之提起。但如係就同一事件,向非管轄訴願之官署另有請求,而非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者,則自不能視為已有訴願之提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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