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174 號

日期 61 年 05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原告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為製造砂糖酒精等,有關製造該項物品之工場暨其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倉庫等建物,均經有關稽徵機關依法減半徵收其房屋稅。至其所有稅籍之系爭建物,業經被告官署詳細查明為原告所有汽車修理廠保養倉庫等使用之房屋,非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需之建物,自未便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1 年判字第 174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