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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年判字第 1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判字第 18 號

日期 23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第一則(一) 公用徵收之性質與買賣有別非屬繼承取得乃係原始取得被徵收者之權利非直接移轉於徵收者而係徵收者依法律之力以取得新權利同時被徵收者之權利在與此不能兩立之限度內無形歸於消滅。(二) 公用徵收國家為徵收權之主體。第二則提起行政訴訟須以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違法處分為要件所謂中央或地方官署者係國民政府統治下之官署而言(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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