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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年判字第 18 號
判例要旨
人民對於官產爭執係其私有者係屬私權關係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該管行政官署要未可遽以行政職權自為處斷 (為爭執官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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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於官產爭執係其私有者係屬私權關係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該管行政官署要未可遽以行政職權自為處斷 (為爭執官荒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