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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判字第 18 號
判例要旨
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關於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之規定,係以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劃使用,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為其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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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關於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之規定,係以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劃使用,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為其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