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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判字第 183 號

日期 54 年 08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關於空車行駛與實車行駛時所耗油量之比率如何,本院先曾向臺灣省公路局調查,旋准復該局無此項紀錄,本院復向台北市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准該會函復,略謂現行耗油量,並無空車載重之分等語。被告官署既亦自承空車行駛時較之載貨行駛時,耗用油量減省幾多,政府並無規定標準,亦無同業比較,乃竟憑空推定其為二分之一,以空車行程折算為二分之一實車行程,以核算油料消耗數量,自嫌無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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