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年判字第 1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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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年判字第 19 號
判例要旨
人民如以所有權被不法侵害請求救濟者無論其相對人為私人或官廳因為解決私法上法律關係自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非行政官署所應審究蓋行政訴訟係解決公法上法律關係而民事訴訟實為保護私權而設二者性質迥然不同故其審判管轄亦各有別 (為沙田充公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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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如以所有權被不法侵害請求救濟者無論其相對人為私人或官廳因為解決私法上法律關係自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非行政官署所應審究蓋行政訴訟係解決公法上法律關係而民事訴訟實為保護私權而設二者性質迥然不同故其審判管轄亦各有別 (為沙田充公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