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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年裁字第 19 號
判例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須以官署對人民之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經過訴願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始得為之。原告以公務人員身分,而受主管官署人事行政上之處分,顯與以人民身分受官署違法處分而損害其權利之情形有別,除有正當理由得向該管監督官署呈請糾正外,自不得依行政訴訟程序以求救濟。且考試院秘書處之通知,亦並非適用訴願程序所為之訴願決定,乃原告遽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自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