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年判字第 19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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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年判字第 190 號
判例要旨
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訴願程序以求救濟,但於訴願決定時,已屬無法補救者,其訴願為無實益,依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一○號解釋,應不予受理。原告為高雄市各區合作社理事主席,於五十五年五月當選為高雄市合作社聯合社理事後,迄未就職,而其任期至五十八年五月業經屆滿。原告提起再訴願時,已在該理監事任期屆滿之後,顯屬無法補救,則其訴願即無何實益可言。再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