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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判字第 192 號
判例要旨
官署依其行政權之作用,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發生公法上具體效果者,不問其對象為特定之個人或某一部份有關係之人民,要不謂非行政處分。人民如因該行政處分致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自得提起訴願以求救濟;此與官署對於一般人民所為一般性之措施或雖係就具體事件,而係為抽象之規定,不發生公法上具體之效果,影響其權利或利益者不同。本件被告官署變更原已公布之都市計劃,將其中「文三」學校預定地原案改為未劃分地區,增設原告等所有原屬未劃分地區之土地為「文四」學校預定地。原告以此項變更計劃,將使其所有土地降低其價值,損害其權益,對被告官署此項變更都市計劃之行為,提起訴願,自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