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判字第 194 號
判例要旨
原告之商標圖樣為英文字母「MSD」 三字,分別排列於重疊之兩個圓圈圖形上,利害關係人之商標圖樣係由橫排之「NDSK」四個英文字母所構成,此外別無其他任何之圖形。不惟兩者圖樣構成差別顯著。即以各該商標名稱而論,文字不同、讀音大異,以隔離的觀察,兩商標無論在外觀上、名稱上或觀念上均難謂有混同誤認之虞,自不能認為係屬近似,而有商標法第二條第十二款前段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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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之商標圖樣為英文字母「MSD」 三字,分別排列於重疊之兩個圓圈圖形上,利害關係人之商標圖樣係由橫排之「NDSK」四個英文字母所構成,此外別無其他任何之圖形。不惟兩者圖樣構成差別顯著。即以各該商標名稱而論,文字不同、讀音大異,以隔離的觀察,兩商標無論在外觀上、名稱上或觀念上均難謂有混同誤認之虞,自不能認為係屬近似,而有商標法第二條第十二款前段規定之情形。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