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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判字第 2 號
判例要旨
定作人與承攬人兩方訂立建築工程合約純係私法上契約行為倘因一方違約而發生爭執自屬民事範圍應由該管法院受理審判要非行政官署所應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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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與承攬人兩方訂立建築工程合約純係私法上契約行為倘因一方違約而發生爭執自屬民事範圍應由該管法院受理審判要非行政官署所應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