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年判字第 2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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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年判字第 20 號
判例要旨
商標之近似與否應隔離觀察以為判定之標準縱令兩商標對照比較能見其差別然異地異時各別觀察則不易見者仍不得不謂為近似故凡商標無論在外觀上名稱上或觀念上其主要部分近似有足以惹起混同誤認之虞而其他附屬部分雖不近似仍不得不謂為近似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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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近似與否應隔離觀察以為判定之標準縱令兩商標對照比較能見其差別然異地異時各別觀察則不易見者仍不得不謂為近似故凡商標無論在外觀上名稱上或觀念上其主要部分近似有足以惹起混同誤認之虞而其他附屬部分雖不近似仍不得不謂為近似之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