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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年判字第 201 號
判例要旨
原告利用五十三、四年度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擴充設備,其法人股東因增資所得,係屬投資收益,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九條規定,自應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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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利用五十三、四年度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擴充設備,其法人股東因增資所得,係屬投資收益,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九條規定,自應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