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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年判字第 20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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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判字第 201 號

日期 57 年 06 月 24 日

判例要旨

原告利用五十三、四年度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擴充設備,其法人股東因增資所得,係屬投資收益,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九條規定,自應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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