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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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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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法人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或盈餘免計入所得額,防止同筆利潤在法人間重複課稅。
Q · 公司投資另一家公司拿到的股利要繳稅嗎?
國內轉投資股利免計入法人所得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這是為了防止同一筆利潤在法人間多層流動時被重複課稅。但有三個前提:第一,被投資事業必須是「國內」營利事業(境外不適用);第二,收到的必須是「股利或盈餘」(資本利得另計);第三,免稅的是法人層級的營所稅,等盈餘最終分配給自然人股東時,個人綜所稅一毛不少。2018 年修法擴大適用主體,從公司組織擴及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含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
深度解讀
A 公司投資 B 公司,B 公司賺了錢分股利給 A 公司。如果這筆股利要在 A 公司再被課一次營所稅,然後 A 公司分配給股東時又課一次綜所稅,同一筆利潤就被政府吃了三口。這條就是堵住這個漏洞的塞子。它規定:法人從國內轉投資拿到的股利或盈餘,直接不算進所得額。稅只在最源頭的 B 公司繳一次營所稅,等最終分到自然人股東手上時再課綜所稅。中間不管經過幾層公司轉手,都不再重複課。這條的受惠者不只是大財團。你開的小公司如果有投資另一家公司、合作社、甚至有限合夥,拿到的股利都適用。2018年修法後更把適用範圍從「公司組織」擴大到「合作社及其他法人」,連醫療社團法人、有限合夥都被涵蓋進來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7 版
- 法人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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