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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年判字第 203 號
判例要旨
原告係被告官署之四等一般工程員,因故經被告官署予以革職處分,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其與國家間之關係,乃特別權力服從關係,非一般統治權關係可比,而公務員受監督長官之革職處分,亦與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所為處分迥異。原告如有不服,應向其上級機關陳情,請求救濟或糾正,非屬行政爭訟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