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8 年判字第 20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判字第 203 號

日期 58 年 06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原告係被告官署之四等一般工程員,因故經被告官署予以革職處分,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其與國家間之關係,乃特別權力服從關係,非一般統治權關係可比,而公務員受監督長官之革職處分,亦與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所為處分迥異。原告如有不服,應向其上級機關陳情,請求救濟或糾正,非屬行政爭訟之範圍。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