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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判字第 21 號
判例要旨
凡官署依公權作用,就具體事件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均謂之行政處分。本件原告因被告官署否認其水利會會員之資格,未得參加屏東縣水利會會長之競選,提出檢舉書,檢舉他人之當選無效。被告官署經依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選舉糾紛處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程序,交小組審議後,予以裁決,通知原告,耕地所有權未經司法機關確定前,未便遽認其水利會會員資格。原告因此項水利會會員資格未能確定,水利會會員應得行使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亦未得行使。是此項通知,雖係消極的拒絕,實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不得謂非行政處分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