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對人民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且以該項處分損害其現實之權利或利益者為限。若恐將來有損害之發生而預行請求行政救濟,則非法之所許。原告就兩商標是否近似之疑義請求釋示,被告官署之通知解答,顯不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不能謂為行政處分。縱如原告主張為免其商標被侵害而提起訴訟時,該管法院必將徵詢被告官署之意見,如被告官署仍持原見解,則原告權益屆時將受損害,亦係將來可能發生損害,非現實之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自不得預行請求行政救濟。
59 年判字第 21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9 年 06 月 0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62 頁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59 年判字第 211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