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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年裁字第 21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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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裁字第 212 號

日期 61 年 10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一) 再審之訴經以裁定駁回後,當事人更行聲請再審,如認其再審之聲請合於法定條件,應先以裁定廢棄原裁定,使回復再審之訴之狀態,然後依法為再審之判決。(二) 當事人以原判決對其有利證物未經斟酌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如再審裁判並未就其主張之事由加以論斷,而以其他理由駁回再審之訴,則上述再審事由依然存在,當事人仍得請求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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