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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1 年判字第 2124 號
判例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 (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 第二十七條所謂「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應就營利事業實際營業等情形,核實認定。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雖未包括投資或其所登記投資範圍未包括有價證券買賣,然其實際上未經營所登記之營業項目,無營業收入,卻從事龐大有價證券買賣,或從事與其投資項目無關之有價證券買賣,其非營業收入與營業收入比較,顯然超過,且不相當時,足證其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營業,即難謂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