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61 年裁字第 216 號日期 61 年 10 月 23 日判例要旨行政訴訟之被告官署以一個為限,原告當事人雖於原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有不服,亦不得以原處分官署及訴願官署,併列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