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76
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2 年判字第 217 號

日期 72 年 02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需地機關是否已於徵收完畢一年後實行使用之認定,應以該項徵收土地之整體為準,而不能仍按徵收前之各別原所有權人之各個地區為認定已否實行使用之準據,徵收土地如依原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期限內使用,則其法定要件即已具備,縱令此後對於該項土地另有使用或處分,係屬於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範疇,不發生原土地所有權人照原徵收價格收回其土地之問題。本件系爭土地,於民國四十六年間徵收完畢後,即已連同同段其他地號之土地作為國民小學校舍及校園使用,就本案徵收土地之整體而言,顯已按計畫使用完畢,其後縱令變更使用方法,要難因此否定其早已為整體使用之事實,自無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適用。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例

帶「72 年判字第 217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