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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判字第 218 號

日期 56 年 09 月 04 日

判例要旨

人民提起訴願,須以官署之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為前提。所謂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係指原處分所生具體的效果,致損害其確實的權利或利益而言。查公地承領人違反臺灣省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之規定,經人檢舉而由政府撤銷其承領,收回土地另行放領時,原檢舉人並不享有優先承領權或其他確實之權利或利益,被告官署拒絕辦理原告之檢舉案件,並無損害原告確實之權利或利益,原告自難對之提起訴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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