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判字第 221 號
判例要旨
原告在巷道上面建築騎樓,而在巷道地面上建立水泥支柱,占用巷道,使原有巷路寬度縮減,顯不能謂無礙公共交通。不問原告前在該巷道上如何設施,其為本件訟爭標的之改建新建築物,要不能排除建築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之適用。至巷道出入原無住戶多少之限制,不能謂巷內僅住三戶,即不構成妨礙公共交通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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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巷道上面建築騎樓,而在巷道地面上建立水泥支柱,占用巷道,使原有巷路寬度縮減,顯不能謂無礙公共交通。不問原告前在該巷道上如何設施,其為本件訟爭標的之改建新建築物,要不能排除建築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之適用。至巷道出入原無住戶多少之限制,不能謂巷內僅住三戶,即不構成妨礙公共交通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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