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判字第 223 號

日期 51 年 06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原告於被告官署進行調查及復查時,既無拒絕提示證明所得額之文據情事,被告官署復查決定改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以維持原為之逕行決定,其適用法律,已難謂非舛誤。且查被告官署辦理復查時,其計算原告所得額之基礎資料已有變動,被告官署復查決定仍維持原逕行決定之所得額,尤難謂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1 年判字第 223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