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判字第 223 號
判例要旨
原告於被告官署進行調查及復查時,既無拒絕提示證明所得額之文據情事,被告官署復查決定改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以維持原為之逕行決定,其適用法律,已難謂非舛誤。且查被告官署辦理復查時,其計算原告所得額之基礎資料已有變動,被告官署復查決定仍維持原逕行決定之所得額,尤難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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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於被告官署進行調查及復查時,既無拒絕提示證明所得額之文據情事,被告官署復查決定改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以維持原為之逕行決定,其適用法律,已難謂非舛誤。且查被告官署辦理復查時,其計算原告所得額之基礎資料已有變動,被告官署復查決定仍維持原逕行決定之所得額,尤難謂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