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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裁字第 23 號

日期 61 年 02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者,並無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良以原判決適用法規有無錯誤,其事由於判決效力發生之時,即已存在,而當事人於收受判決之送達時,即已知悉,自不生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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