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1 年裁字第 2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1 年 02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25 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者,並無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良以原判決適用法規有無錯誤,其事由於判決效力發生之時,即已存在,而當事人於收受判決之送達時,即已知悉,自不生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問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61 年裁字第 23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