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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判字第 230 號
判例要旨
提起訴願,係對官署之行政處分,請求救濟之程序,必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其前提。而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本於行政職權,就特定事件,對人民所為足以發生法律上具體效果之處分而言。若非屬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依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本件原告不服之被告官署通知,其內容係囑原告提出證據,證明其為不對外營業之依法經營之合作社,以憑發給免稅調查證,是對於原告請發免稅調查證之請求,顯尚在調查審核之程序,並未為准駁之行政處分,原告遽對此項通知,提起訴願,自屬於法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