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祇須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依訴願法第一條規定,即得提起訴願、再訴願。至是否確有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乃實體上應審究之事項,不得從程序上駁回其訴願、再訴願。
69 年判字第 23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9 年 04 月 0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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