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237 號
判例要旨
所得稅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稱核定稅額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者,係指通知書之文字記載或查定項目之數字上計算錯誤而言。其對查定之事實或法令之適用有所異議者,應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申請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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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稱核定稅額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者,係指通知書之文字記載或查定項目之數字上計算錯誤而言。其對查定之事實或法令之適用有所異議者,應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申請複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