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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裁字第 24 號

日期 61 年 02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訴願及行政訴訟,均係對於未確定之行政處分,請求救濟之方法,若行政官署之處分已經確定,自不得更藉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本件原告於行政處分確定後,復就同一事由向臺灣省政府陳情,經該府指復不准,此項指復僅係重申維持原處分之意旨,並非就新事實所為之新處分,乃原告竟對此指復通知向內政部及行政院一再訴願,並提起行政訴訟,顯係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更事爭訟,自非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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